安顺市督医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41
发表时间:2020-03-16 08:10来源:安顺市卫生健康局 《安顺市督医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卫生健康局2020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编号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督医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督医人员的督医行为,提高督医工作质量,推动全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督医制度(试行)>的通知》(黔卫健发〔2019〕28号)《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督医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卫健发〔2019〕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顺市督医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督医人员是指由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聘任的开展督医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县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聘任的督医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人员聘任 第四条 督医人员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相关职能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离退休干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等人员中聘任。必要时,可在对医疗卫生行业承担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中聘任。 第五条 督医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二)了解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卫生相关政策;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医工作; (五)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聘为督医人员的情形。 第六条 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聘任督医人员时遵循以下程序: (一)产生方式。 1.主要通过书面等方式邀请相关人员担任督医人员。 2.有关单位或组织可以向本级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人员担任督医人员。 3.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自荐,相关人员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经常居住地县级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4.推荐督医人员时应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监督执法机构的意见。 (二)审核。 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正式聘任前应对拟聘人员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在受邀、推荐、自荐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聘任。 1.审核拟聘任督医人员的履历、专业等情况; 2.审核拟聘任的在职人员遵纪守法情况,主要看是否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卫生行政处罚和是否被纳入“失信”管理; (三)公示。 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聘任的督医人员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 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拟聘任督医人员发放聘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以下情形的,不得聘任为督医人员 (一)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聘任时仍在影响期内的; (二)违法违规被纳入“失信”管理仍在管理期内的; (三)所在单位不同意聘任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开除公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督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督医人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条 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聘任督医人员一个月内建立督医人员档案,按照一人一档的标准进行管理。个人档案中应包括督医个人基本信息材料、聘任材料、培训材料等。 第三章 人员培训 第十一条 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聘督医人员应开展岗前培训,并可根据需要开展在岗培训。在开展督医工作前应对督医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确保督医工作高效开展。培训时应遵守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等纪律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 第十二条 督医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培训,未接受培训的不得参与督医活动。 第十三条 专项督医由相关业务主管科室按照督察内容组织培训。 第四章 督察内容 第十四条 督医人员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督导检查; (一)贯彻落实卫生健康(计生)领域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决策部署、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情况; (三)贯彻落实公立医院党的建设情况; (四)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 (五)贯彻落实医德医风、行业作风及“九不准”的情况; (六)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依法行医、就医环境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察的内容,由督医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确定。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安排的督察内容。 第五章 督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督医人员在开展督医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查阅、复制督医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监督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经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就督医工作有关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督医工作中发现、收集或社会、群众反映的医疗卫生热点、难点等问题向本级督医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督医人员在督医活动中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服从本级督医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按照本级督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督医工作。 (二)经督医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以督医人员身份参与医疗卫生行业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三)积极参加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的培训并认真学习相关内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恶意扰乱相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及医疗秩序,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挟私报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五)未经聘任机构同意,不得私自或邀约其他督医人员到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督医工作;不得以督医人员身份,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督医职责范围以外的服务; (六)在开展督医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私自向被监督检查的医疗卫生单位或工作人员透露监督检查事项;不得私自向被监督检查的医疗卫生单位或工作人员泄露督医结果。 (七)督医人员开展督医时应佩戴出示督医工作证件。 第六章 回避 第十七条 督医人员参与专项或综合督医时,与被监督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督医工作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督医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被监督单位是督医人员所在工作单位的; (二)被监督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与督医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父子(女)、母子(女)等近亲属关系的。 督医人员在参与专项或综合督医时,发现与被监督单位存在回避的情形,应立即报告。由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作出调整。 第六章 人员考核、奖惩及解聘 第十九条 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督医人员履职台账,负责本级督医人员年度考核及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督医人员奖励、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情况; (二)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参与日常督医、专项或综合督医,完成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等情况; (三)遵纪守法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及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督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在督医中对发现问题擅自表态和处置的; (三)不认真履行督医工作职责的。 (四)督医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督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除聘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医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监督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监督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以督医人员身份,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工作无关服务的; (五)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礼品礼金等违反党纪法规定的; (六)不服从督医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的两次以上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的;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督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解聘督医人员时遵循如下程序: (一)核实。 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 日内完成督医人员相关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谈话。 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核实后应同督医人员开展谈心谈话并做好记录。 (三)收回聘书。 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解聘的督医人员收回聘书或公告作废。 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解聘督医人员3个工作日内,应将解聘情况通报本级督医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如解聘人员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同时将解聘情况函告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督医人员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督医工作时应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 个工作日内核准。 第二十五条 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督医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在督医人员新聘、解聘、请辞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情况报送上级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督医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适当给予奖励。 (一)全年履职尽责,认真完成督医任务的; (二)提出的意见建议被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纳并对当地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有实质性推动效果的; (三)在督医工作中形成的经验或做法被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报道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督医人员在履行督医工作期间,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移交所在单位或具有处分权限的党组织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试行。 |